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家属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政府东边时与由西南向东北步行过机动车道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9)第1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曹某某报警等候交警处理、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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