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6021982********,中专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05月0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5月0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J8****号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光华路,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陕延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7】第0667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65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事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证明其无犯罪记录,且属酒驾被查扣尚未发生其他危害后果,因此,综合上述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