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村***队**号。2019年11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94.9mg/l00mL)后驾驶桂KE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大涌镇环镇路往翠华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华星南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及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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