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8241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煤炭优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住**县寺底村山西***煤炭洗选有限公司。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程某某驾驶半挂拉煤车进入山西鑫景鼎佩选煤有限公司煤仓,下车走到田某某驾驶的铲车跟前询问卸煤地点,田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违反操作规程,将程某某轧倒致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总经理,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山西鑫景鼎佩煤炭优选有限公司已向被害方作出民事赔偿,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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