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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田*又名田***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5********,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6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田*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罗平县**路**公里***米***警务室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提取被不起诉人田*的血样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田*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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