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AK9****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新区**国道辅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加油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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