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九台**银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改变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20时40分,饮酒后驾驶吉A8L***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粮库南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