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曾用名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路**号**号,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中国电信全网通手机连锁店,趁店内员工不备,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部待售手机盗走,手机为一部蓝黑色OPPORENO2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0元。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邸公寓一楼全网通手机连锁店门口将田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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