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5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安阳市东风乡**村**街**号。2006年8月因非法占地被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09年11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12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龙安区**路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耕地上盖房、建围墙等,进行非农建设。后田某某明知李某1、郑某某、李某2租地用于仓储、办企业,仍委托其弟田某,先后将该耕地租给其三人,建造办公用房、硬化水泥地面、石渣铺垫地面,并收取租金。经鉴定,总计11.13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7年6月,安阳市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了该地块上的违法建设,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该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本院认为,田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所毁坏的耕地已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和生产防护绿地。(2)认罪、悔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