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组**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吕玮,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20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陕A****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安谷村街道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人马某某相撞碾压,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陈阳交警大队第6104052020002号事故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情节,且民事部分已全部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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