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1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锦州市人,现住北票市**村**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同年12月2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6年11月6日10时50分许,在北票市工农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因琐事与刘某甲发生争吵并撕扯至北票市工农路客运站门前十字路口处,被害人刘某甲倒地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同刘晶辉(另案处理)用脚踢踹刘某甲,致刘某甲左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左眼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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