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21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镇**村***屯,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驾车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田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打伤。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外伤致双鼻骨骨折伴鼻中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田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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