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2016年4月经营中农聚农汇(康平)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员工甄某某工资共计14585元。康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已于2018年4月23日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康人社监令字[2018]1018号),限田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前依法支付甄某某的工资14585元,田某某逾期仍未支付甄某某工资。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将所欠工资14585元全额支付给甄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甄某某在立案后,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田某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