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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雪峰)(公开版)_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赤峰市巴林左旗**镇,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蒙D7982D号小型轿车沿金三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益民大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受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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