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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白东伟)(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小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辽A****Y号小型普通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皇寺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3时43分被抽取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白东伟,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71027005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西关村八组2383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八家子中房小区4楼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东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白东伟驾驶辽A1V81Y号小型普通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皇寺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3时43分被抽取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白东伟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白东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白东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东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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