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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白加恒)(公开版)_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腾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2********,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委**组**号。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白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乡**村委会**小组驶往**村委会**小组沈某某家,当日17时30分当车行驶至**村委会**小组范某某家路口时,白某某停车在车上与范某某讲话,车辆未熄火,之后车辆又再次起步时撞到未满3周岁的学龄前儿童江某某并碾压,造成江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腾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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