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XXXX0655,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XXXX,系西安X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XXXX号大众牌小轿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4.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唯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