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阳曲县**乡**街,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村**小区**。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21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Z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尖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98.97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98.97mg/100ml,含量较低,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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