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14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室,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沟**小区**单元**室。2017年10月1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醉酒后驾驶陕J80**号速腾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小学路段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陕延天恒鉴【毒】字【2017】第1752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白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白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l3mg/lOOml;3、被当场查扣;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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