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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白银波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4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4081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市,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闫某、白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处理)等人在平湖市**街道******号俞芳(已处理)家中开设赌场五次,组织沈某、俞某、金某、范某某等人采用“筒子功”的形式赌博,张某某负责抽头,褚某某(已处理)负责纠集参赌人员,从中抽头获利共计11500余元。闫某和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白某某向褚某某介绍俞某提供场地,闫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5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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