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新歌,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高某某、白某某在未得到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欣嘎查1林班114小班林地内的树木采伐,经鉴定采伐蓄积为24.60353立方米;在达日罕小区居民区南侧300米处的杨树采伐,经鉴定采伐蓄积为27.84571立方米。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亦为孕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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