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在会宁县会师镇南关十字东口北侧道牙上驾驶甘DG****轻型普通货车准备去宾馆,因该车一轮胎陷于路边树坑中,尚未驶离,当场被交通警察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7.3mg/100ml。孟某某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6.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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