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省某某(自述),男,22岁,缅文五档,系国籍不明人员,务工,住缅甸仰光***,现住芒市**旁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3时许,因宋**听说有人要殴打其,遂邀约被不起诉人省某某和吴**、杨**、王**驾驶云******微型车一同前往芒市**慢摇吧寻找欲殴打宋**的人。因未找到拟要殴打宋**的人,为发泄不满情绪、寻求刺激,被不起诉人省某某与杨**、王**、吴**持木棍、撬棍将芒市**慢摇吧门口的下水管、警示牌、摄像头、摄像头LED显示屏、拱门柱子左右柱故意损坏。经认定,被损坏物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省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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