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7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群众。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9年3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大型拖拉机行驶至宁津县黄河大街南侧棠湖小学东侧,因车胎爆裂将车停在路南,19时35分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与拖拉机发生碰撞,至王某某当场死亡,该路段为全封闭路段,石某某未在后方放置警示装置,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9.4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无违法犯罪等前科记录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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