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辽A****5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中区滨水路蒲河北桥东侧,遇行人被害人黄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因为操作不当,发生碰撞,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应为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重度脑机能障碍而死亡。
经辽中区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又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上述情节,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石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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