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石某某)(公开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庄浪县**镇**村**社**号,农民,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甘L*****号“***”牌小型轿车,沿庄浪县**镇**村驶往**镇街道途中,车辆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发现所驾驶车辆前方同村杨某某所骑自行车倒地,遂将杨某某送往庄浪县**卫生院救治,后杨某某丈夫石某甲报警,被告人石某某在庄浪县**卫生院被民警抓获。执勤民警遂即对其进行血样采集,后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4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