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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礼志鑫)(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礼某鑫,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9********,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礼某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礼某鑫驾驶车牌号为辽A****7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2线52公里(茨榆坨市场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礼某鑫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礼某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且具有坦白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礼某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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