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新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路段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85.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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