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45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路**号**小区**幢**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2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7至5月17日、自2019年7月2日至8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4日至4月19日、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于2018年7月至8月间,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伙同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均另处)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支付宝非法进行资金流转100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受他人雇佣从事违法活动,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未实际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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