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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祖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兴隆证三峰村孟塘组,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鲁港街道中山南路儒林西苑**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5月7日,被告人薛某某、毛某某、罗某组织他人在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开设赌场20余场,抽头渔利约9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帮助薛玉龙偶尔代发工资,接送赌客,微信让他人联系场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对讲机2个;

2.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李某、刘某某、司某某、陈某、朱某某、朱某某、雍某、汪某、吴某某、陶某某、梁某某、沈某某、乐某某、瞿某某、赵某、王某某、周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及同案犯薛某某、毛某某、罗某、马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对本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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