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上饶市经纬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县瑞和园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上饶市广信区人,住广信区**街道办**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2日17时40分左右,在广信区石狮乡上饶东高速路口圆盘处,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因下高速时想插队,前方车辆驾驶员胡某某不让。后胡某某下高速后行驶至高速路口圆盘路段时被祝某某逼停,双方发生争执,祝某某攀爬到半挂车主驾驶车门一侧,对胡某某脸部进行殴打,导致胡某某鼻梁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祝某某与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到位、取得谅解等情节,且其系民营企业家,为保护民营企业,可对其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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