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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祝素红)(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别名**),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3********,汉族,高中毕业,焦作电厂内退,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小区**号楼北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院**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自2019年5月初至2019年6月23日,在其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小区**号楼北单元**楼**户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代人赌博,平胡50元,祝某某向自摸参赌人员抽具,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一万两千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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