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0时32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祝县**公路50KM处,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炭山岭中队民警查获,遂将其带至炭山岭镇卫生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19年4月11日,经甘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3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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