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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秦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蛟检五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乡**屯,现住蛟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吉B****7号丰田牌白色小型汽车沿蛟河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发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秦某某户籍信息。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秦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单、秦某某呼吸检验照片证实:秦某某于当日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秦某某有C1E驾驶证,有限期至2021年3月25日。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吉B****7号白色丰田轿车所有人为秦某某。

(7)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对秦某某提取了血样。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给予秦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9月19日21时许杨某某与秦某某在**小区物业边上一个空房喝酒,喝完后,秦某某要把车从侧门开到小区库里,在**门前时被警察抓获。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9月19日21时许秦某某与杨某某在**小区物业边上一个门市房里喝酒,然后准备和杨某某去**小区的家里喝茶,到**门前时被警察查获。

4.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3.05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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