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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秦玉鑫)(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某乡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鹏斌,壶关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 D***** 小型轿车,沿Z801专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该线16km+100m 处与迎面李某某驾驶的豫 E***** 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00mg/100ml,经认定,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已经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秦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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