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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程传喜)(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邹城市**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104国道与北外环交汇路口北200米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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