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日*时*分左右,程啸谷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陕A*****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翔县风连路10公里50米(页西路段)时超速行驶,与路边行走的靳某某发生碰撞,致靳某某受伤,经宝鸡市三路医院救治无效,2020年1月17日靳某某死亡。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程某某赔偿受害方75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属自首,妥善处理了民事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愿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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