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中专,农民,住方城县袁店回族乡**村**路***号。2018年8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避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9月18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10时许,方城县公安局袁店派出所在袁店乡**村**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营的养猪场检查时,发现其存放猪饲料的房间中有人用药品:复方林巴比妥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等人用药品,并当场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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