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穆某)(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男,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疏附县XX镇XX村X组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5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01月09日01:00时许,犯罪嫌疑人穆某在 xx镇xx村xx组的商店跟朋友一起喝酒后,独自驾驶自己的新xx牌号轻型封闭货车,从xx镇x村x组驶至xxx村方向约150米时,被xx村村警抓获,随后报案交警大队后,经现场呼吸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3.8mg/100ml。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穆某样品血液乙醇含量102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也是真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指控犯罪事实的依据。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