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中专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家住**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许,窦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村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窦某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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