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与索某某等人聚餐饮酒。第二天早上8点26分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红色福特牌小型轿车,停在**路与**路交叉口南10米主道处上在车内睡着,造成严重交通堵塞,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路面监控显示,窦某某在06时01分许驾驶豫N578F4红色福特牌小型轿车在**道与**路交叉口处有行驶轨迹,后经检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0.9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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