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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章慧珍)(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2日,张某某、林某某、潘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区长河街道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2308室成立浙江麦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太公司”)。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麦太公司对外推出“麦买购”APP,吸引不特定人群在“麦买购”APP上购买“3060”套餐(该套餐包含价值2500元油卡及红酒、大米等商品)。投资人购买套餐后,可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而获取每天至少16个“麦豆”,获取“麦豆”时间为一年,该“麦豆”可按照1:1左右比例提现为人民币。2017年2月21日,林某某、潘某某、洪某某成立浙江坤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品公司”),对外宣称坤品公司系麦太公司供货商,但三人仍以麦太公司实际股东身份继续参与该公司相关事务。

2017年3月开始,潘某某、林某某、洪某某对外宣称可为“3060”套餐投资人提供垫资,伙同张某某安排陈某甲、郑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麦太公司所推出的“3060”套餐制作虚假会员名单,诱使不特定人群以每单500元至700元左右的价格大量刷单,直至2017年6月资金链断裂。经查,张某某、林某某、潘某某、洪某某以上述诈骗方式非法集资57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伙同丈夫徐某某于2017年2月成为麦太公司临安区域代理商,从2017年3月起为张某某等人非法集资提供介绍投资人、代为收取集资款等帮助,并以“麦豆”形式获取相应提成,非法获利约60万元。经审计,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7824908.53元,未兑付金额13715026.03元。

2018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与徐某某已共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笔录及清单、转账记录、区域代理协议书、发生情况报告表、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张某某、林某某、潘某某、徐某某供述及证人余某某、王某甲、毛某某、金某某、楼某某、王某乙、陈某乙、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钟某某、陈某丙、周某某等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同案犯张某某及证人楼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章某某所有的苹果牌iPhone 6S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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