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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销售员,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太湖县**镇**路**花园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41分,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悬挂湘******临时号牌),由南向北行驶至太湖县**镇**路**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章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章某某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2019年10月5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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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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