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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童云武)(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应某某与应某甲两兄弟因土地纠纷问题引发矛盾,多年协商未果。2019年8月20日上午,应某甲及其儿子应某乙、应某丙、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应某甲女婿)再次与被害人应某某就土地问题协商,协商过程中童某某与应某某发生口角后并打架。期间,应某甲、应某丙、被害人应某戊(应某某儿子)参与打架,应某甲、应某丙、童某某三人殴打应某某、应某戊。经鉴定,被害人应某某、应某戊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赔偿了二被害人32.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基于应某甲及应某某系亲兄弟,且童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二0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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