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符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7年5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5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9日,某某集团成立淅川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付某某(同案犯)系法人代表。

2014年初,某某公司为参加淅川县移土培肥二期项目工程,付某某向某某集团老总牛某某汇报,请牛某某给时任县委书记马某某打招呼,随后牛某某告知付某某已经打好招呼了,让付某某具体负责落实招投标事宜。因付某某不懂工程行业以及招投标相关程序,便分别找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尹某某,请二人帮助找具有资质的公司,随后杨某某安排自己公司的会计周某某负责找有资质的公司,尹某某自己也联系公司。在找资质公司的过程中,杨某某与尹某某互不知情对方也在找。在联系好公司后,被找到的公司按照付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等人的安排投标,符某某受牛某某的安排负责转账,随后符某某按照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指使,负责给找到的公司账户上转投标保证金。

最终一共有18家公司参与了马蹬十三标、马蹬十四标、滔河十一标、十二标、十四标、香花第十标的招投标,其中有11家公司系杨某某以及周某某联系的,另有7家公司未查明是谁联系的,最终中了六个标段,中标金额合计2673.68982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