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街道**路**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邵东市驶往邵阳县**镇,行驶至**镇江边安置费前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李某某(男,74岁),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21时许因救治无效死亡。经邵阳县公交认字(2019)第43052312019000004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2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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