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RT****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创意产业园出发,行驶至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简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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