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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管爱光)(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慧源,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明知阜新市正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阜新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情况下,在阜新市海州区站前附近虚开9组销货方为阜新市正达物资有限公司的发票,发票金额:2001924.7元,税额:340327.20元,税价合计:2342251.90元。9组发票己被阜新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9组发票为假发票。管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补缴税款76,407.45元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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