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米XX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XXXXXXXXXX,维吾尔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叶城县XX乡XX村XX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叶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辖区。
值班律师:买XX,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5312015XXXXXXXX。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XX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米XXXX在叶城县XX乡XX村XX组,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阿XX的房子,盗走被害人家中的44只鸽子,涉案价值:2040元。
破案后,被害人阿XX的损失被追回。
本院认为,米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害人阿XX44只鸽子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阿XX的谅解,且建议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米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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