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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米尔某)(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米X,男,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农民,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疏附县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0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1月15日凌晨00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米X在XX乡X村X组一家小酒店独自一人喝完一瓶酒后独自驾驶停放在XX乡X村村委会前面的新XX小型轿车从XX乡X村村委会驶至XX乡X村X组方向约一公里时,被交警抓获,执勤民警对嫌疑人米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0.4mg/100mL。

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米X样品血液乙醇含量90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也是真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指控犯罪事实的依据。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以被不起诉人米X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米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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